年8月15日,患者陈某某因咳嗽、气短7天入XX医院呼吸内科治疗(第一次住院)。初步诊断“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查体中发现腹部CT示:胆总管囊肿,胆总管结石。转入肝胆外科治疗。
8月23日,在全麻下行达芬奇机器人腹腔镜胆总管囊肿切除、胆囊切除、肝管空肠吻合术。
患者术后发生胆肠吻合口狭窄,8月26日急症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肝管空肠吻合、胆道镜检查、T管引流术。
8月29日剧烈腹痛,血压下降,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超声示:提示出血ml。在全麻下行腹腔动脉造影+胃十二指肠动脉栓塞术。
术后患者出现憋喘、呼吸困难等症状并逐渐加重,诊断为肺动脉栓塞、双侧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在局麻下行下腔静脉滤镜置入术+肺动脉造影。
8月30日,患者出院,转入A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考虑患者存在胆漏、肠瘘、腹腔内感染、腹腔内出血、胰腺炎。
9月9日,患者转入B医院(第三次住院)。入院诊断为:肠瘘、胆肠吻合口瘘、腹腔感染、黄疸等。给予腹腔冲洗引流。
9月15日,患者出院,转回XX医院(第四次住院),在局麻下行下腔静脉血栓滤网取出术。
9月16日,患者再次入B医院住院治疗(第五次住院)。诊断为:肠瘘、胆肠吻合口瘘、腹腔感染、黄疸等,给与腹腔冲洗引流。
10月25日,患者转入C医院住院治疗(第六次住院)。诊断为:手术后十二指肠瘘、手术后肝管小肠瘘、腹腔感染等。入院后给予肠内营养、腹腔冲洗引流等治疗。
年2月7日,患者因胆肠吻合术后5个月、发热1天入D医院住院治疗(第七次住院)。行MRCP示:胆总管下段管腔明显狭窄。
3月14日,患者因间断腹痛8天,进行性皮肤巩膜黄染伴发热6天再入E医院住院治疗(第八次住院)。入院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胆肠吻合口狭窄、急性胆管炎等。
4月6日,因胆肠吻合术后7个月,腹痛伴发热4天再次入E医院住院治疗(第九次住院)。行经皮肝穿刺肝内胆管置管引流术。
4月26日,患者因胆肠吻合术后8个月,黄疸20天入F医院住院治疗(第十次住院)。入院诊断为:1.胆管狭窄;2.胆管囊肿术后;3.小肠瘘治疗后;4.胆道吻合口漏治疗后;5.肺栓塞治疗后;6.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治疗后。在局麻下行超声引导下经皮肝穿刺胆管引流术。
5月31日,患者再入F医院住院治疗(第十一次住院)。术前诊断:胆管狭窄。在全麻下行肝总管-空肠吻合术+胆管囊肿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术中胆道镜检查。
综上,患者“南征北战”,医院,住院达十一次,进行了五次大手术。损害后果为胆管狭窄,两次行胆肠吻合术。
1、胆总管囊肿及胆总管结石是肝胆外科较常见病,一般腹腔镜手术技术已经很成熟,而本案用达芬奇机器人术后出现胆肠吻合口狭窄、吻合口瘘、肠瘘等,不排除使用达芬奇机器人经验不足造成损伤。
2、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胆肠吻合口狭窄,手术后又出现狭窄,不得不多次手术纠正(在医方和外院针对胆肠吻合口狭窄各行一次手术)。
3、由于医方行胆肠吻合口狭窄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患者胃十二指肠动脉损伤出血,不得不再次手术行胃十二指肠动脉栓塞术。
4、患者凌晨2点出现剧烈腹痛,血压降低,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医方未予重视,未及时给予明确诊断,直至15:40行超声检查明确诊断,16:46手术,医方存在延误治疗。
5、医方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患者胆肠吻合口瘘,更不可思议的是导致了十二指肠瘘,医院治疗,使原告身体遭受巨创,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医方存在严重过错。
6、在患者术后出现憋喘后,医方未及时行CTA排除肺栓塞,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给予CTA检查确诊肺栓塞和下肢静脉栓塞,严重延误治疗。
7、由于大出血致低血容量、高凝状态、应用大量止血、凝血药、术后病重长时间卧床,均系发生肺栓塞和下肢静脉血栓的极高危因素,而医方未予高度重视,导致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和下肢静脉栓塞。
8、胆总管囊肿手术有残留,不得不在外院行二次手术。
9、医方没有向患方告知应用达芬奇机器人新技术与一般腹腔镜手术或常规手术等其他治疗方案的优劣,哪种手术方式更适合患者病变,应权衡获益和风险,医方存在告知不足,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XX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完善检查符合规范,患者病情具有行机器人腹腔镜手术的适应证,但医院术前就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及术前讨论方面存在不足。患者第一次术后出现胆肠吻合口狭窄、胃十二指肠动脉出血,需要考虑手术操作存在技术不足。患者肺动脉栓塞的发生具有多方面影响因素,亦需要考虑手术及其并发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医院对于患者复查所示D-二聚体明显升高的情况未能及时给予下肢血管超声检查,存在不足。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胆肠吻合口狭窄、胃十二指肠动脉出血以及继发肺栓塞、胸腹腔感染、胆肠吻合口痿、十二指肠瘘,后续再发胆肠吻合口狭窄需要相应治疗具有因果关系,建议介于同等~主要原因范围,八级伤残。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XX医院承担65%的过错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