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总管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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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肝癌行手术治疗后患者因肠梗阻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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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5月31日被告x市x区x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被告一)对沈某某进行了体检,并于年6月21日出具体检报告1份,该报告并未提及肝脏的病变,认为沈某某血糖略高,窦性心动过缓需复查,B超提医院诊治。为明确胰腺病变的性质,年7月12日沈某某在x医院行腹部CT检查,明确胰腺囊肿,提示肝左叶肝内外胆管结石、扩张,肝左叶萎缩。

鉴于病变严重,故于年7月12日入住被告x大医院(以下简称被告二)进一步诊治。被告二初步诊断:肝内外胆管结石、胰腺囊肿、胆囊切除术后。年7月27日被告二对沈某某行腹腔镜探查+腹腔粘连松解+第一肝门解剖+中转开腹左肝外叶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术后诊断:左肝内胆管细胞癌。术后患者腹痛、呕吐,并发了肠梗阻。

被告二一直考虑胃瘫,即便是7月31日胃造影和CT检查提示肠梗阻情况下,仍未予重视,也未将肠梗阻情况告知患者及家属。直至8月13日凌晨2点发生肠梗阻引发肠坏死穿孔,被告二依然不予重视,一拖再拖导致病情恶化。当日上午11点才对患者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证实肠坏死穿孔,予小肠部分切除+肠排列+回肠造瘘。然为时已晚,最终因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于年8月19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沈某某死亡是被告一系列过失导致,被告一未尽注意义务,体检时漏诊了肝脏疾病,延误了治疗。被告二诊疗思路过于狭窄,对于术后肠梗阻没有及时诊断和处理。8月13日凌晨2时许,患者发生肠坏死穿孔后,被告二没有及时诊断和手术治疗,最终导致了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不仅仅存在一系列医疗过错,还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综上,受害人沈某某虽患有肝脏疾病,但无任何临床症状,最终没有死于自身疾病,却死于被告对术后肠梗阻的处理不当的一系列医疗侵权行为,这些低级的医疗过失并非不可避免,居然发生在x医院。

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加之被告还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恳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赔偿总额.71元。

三、被告卫生院观点

被告x市x区x镇卫生院辩称,患者年5月31日在我院进行常规体检,体医院检查,我们提出相关的检查建议,对于患者死亡没有构成因果原因,不存在医疗过错。

四、医院观点

被告对患者术后胃瘫及不全性小肠梗阻诊断明确,治疗规范;8月13日凌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被告处理积极,不存在延误;被告并不存在伪造、攥改病历的行为。

被告对患者的诊疗符合规范,据现有资料:患者死因主要考虑感染性休克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其实医生与患方的愿望都是一致的,都希望患者不出现任何并发症,康复出院,但医学仍是一门不完美的科学,对于恶性肿瘤仍是世界难题,根据文献报告,在肝内胆管结石患者中继发肝内胆管癌的发生率约3%-10%。

同时肝内胆管结石继发肝内胆管癌恶性程度高,预后较差,5年生存率仅有3%-18.4%左右,切除后中位生存时间10月-18.3月。手术的并发症也难以完全避免,手术切除后总体并发症发生率20%-50%。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x大医院对患者沈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因果关系范围。

六、庭审意见

在本案的医患纠纷中,作为医疗机构,其从业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均是经专业学习或培训深造的职业医务人士,对于患者病情有更专业的了解和防治、处置能力,而患者对自己的疾病且存在着更多的无助。

本案患者沈某某在以前的手术中就有“肠梗阻”病史,进行过“肠粘连松解术”,属易发生腹腔粘连、肠梗阻的体质,而本次手术见复杂肠粘连特点及年7月31日提示存在不完全肠梗阻特点,医院应加强对患者腹部体征的全面检查,及时进行腹部影像学复查,但医师检查书写的病程记录一直未见肠鸣音情况记载。

针对年8月9日患者停胃肠减压后出现呕吐,且胃管引流较多的情况,被告x大医院未再次进行腹部影像学复查,对患者病情的评判和救治及患者以后的病情恶化所负过错责任较大。

特别是年8月13日凌晨2点,患者腹痛加重难忍,病情呈逐步进展且此时已明显加重,被告x大医院仍未能及时完善检查,明确诊断,致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感染性休克特点,直至同日上午11点15分才开始手术,存在手术时机延误,对患者死亡应承担民事上的主要过错责任。

因本案医疗损害纠纷中被告x大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过错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x大医院赔偿60%。原告因沈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经审核为.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元。

七、法院判决

原告因沈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71元,由被告x大医院赔偿60%计.6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支出的元,尚应赔付.63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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